各用水企業(yè)(單位):
根據《蘇州市節(jié)約用水條例》第十七條規(guī)定“利用自建取水設施年取水量十萬立方米以上或者使用公共供水二萬立方米以上每三至五年進行一次水平衡測試;當產品結構或者用水工藝發(fā)生變化時,應當進行測試”的要求,經研究,現將2011年開展水平衡測試單位以及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請各企業(yè)(單位)接文后,成立水平衡測試工作小組,由分管領導任組長,落實具體部門與人員,按照水平衡測試工作要求和流程,委托專業(yè)服務機構按期完成水平衡測試工作。
二、為保證水平衡測試工作的質量,各企業(yè)(單位)都要配齊一、二、三級水表,水表計量率必須達到:一級表100%;二級表≥90%;三級表≥85%。
三、必須使用節(jié)水型器具,并要符合(CJ164-2002)的節(jié)水型生活用水器具標準,嚴禁使用已明令淘汰的用水器具。
四、對在水平衡測試過程中發(fā)現的問題,被側企業(yè)(單位)應及時整改落實。
五、凡不按要求完成水平衡測試工作的,將依據《蘇州市節(jié)約用水條例》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嚴肅處理。
六、本次水平衡測試由各用水企業(yè)(單位)自行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節(jié)約用水服務機構承擔。
工作流程:被測試企業(yè)(單位)簽訂測試合同,填寫補助申請表—現場測試,編制報告書-被測試企業(yè)(單位)審核確認-考核驗收-下撥補助費用-被測試企業(yè)(單位)向測試服務機構支付測試費用。
七、水平衡測試的依據及標準:《城市節(jié)約用水管理規(guī)定》、《蘇州市節(jié)約用水條例》、《企業(yè)水平衡測試通則》GB/12452-2008、《節(jié)水型企業(yè)評價導則》GB/7119-2006.
八、水平衡測試費用補助和核定標準
1.補助原則:遵循“公平、公開、合理、節(jié)約”的原則。
2.補助依據:取水量以測試單位前一年的取水總量為基準。
3.測試費用核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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